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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商建发[2009]172号
【颁布时间】 2009-04-13
【实施时间】 2009-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商务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共同推进农村流通网络建设、进一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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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城乡网络对接,不断完善城市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搭建农村商品产销对接平台,推进“一网多用”,推动城市、乡(镇)村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对接,发展工业品下乡与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加快发展农村各类新型社区服务组织,支持乡镇基层供销合作社和村级综合服务社(站)建设;继续对城市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给予指导,增强城市供销合作社社区服务功能。供销合作社既要逐步把农产品营销网络延伸到城市,又要充分发挥城市特别是中心供销合作社的区域辐射带动作用,实现城乡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对接;努力搭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快发展社区服务,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广建设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发挥自身传统的社区回收网络、经营加工企业和市场集散交易优势,采用连锁经营方式,规范和改造再生资源网络,形成回收、分拣和初加工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六、把握发展趋势,扎实做好家电下乡等重点工作
  各地商务部门要加速推进“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建设,加强对农村消费水平、消费能力和消费条件的综合评估,进一步做好农村市场运行监测和消费热点跟踪,围绕消费需求潜力大、市场销售增长快、影响带动作用强的领域,科学制订培育和发展消费热点的工作措施。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熟悉农村市场、了解农民需求的优势,密切关注农村消费需求的新变化、农村市场的新特点,加强苗头性、趋势性问题的预测预警,加强对农资和主要农产品重要品种、重点企业、重点市场的监测分析与产销衔接,提高信息服务和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在“家电下乡”、蚕茧生产流通、边销茶储备和民族贸易工作中,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渠道优势和服务优势,注意利用供销合作社在县乡村现有的流通企业、流通渠道开展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企业开展经营业务,提供相关服务,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不变形。
  
  七、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坚决维护农村市场秩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密切配合,以农村市场打假为重点,规范农村商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建立与工商行政执法与其他行政监管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紧密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经营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协作机制,严厉查办坑农害农案件。要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信用良好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探索、逐步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精心组织信用销售试点,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要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增强行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能力。要广泛开展“质量宣传进农家”活动,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试点,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与辨假能力,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商务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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