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财函[2009]116号
【颁布时间】 2009-12-22
【实施时间】 2009-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8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确认全省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问题的复函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我省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问题的函》(黑民函[2009]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现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政联[2007]7号)规定,你厅与省军区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到全省有关市县,本着“不高于沈阳军区联勤部核定的我省哈尔滨市和齐齐哈尔市驻军部队经济适用住房价标准,又不低于当地房改成本价”的原则,经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000年哈尔滨市军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分别为1050元/平方米、1350元/平方米;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四个市为950元/平方米;鸡西、双鸭山、鹤岗、伊春、七台河、黑河、绥化、大兴安岭等八个市(地)为800元/平方米;其他县(市)为700元/平方米。
  
  经审核,上述做法符合政联[2007]7号文件要求,同意按照经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各地2000年军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
  
  此函。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