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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12-22
【实施时间】 2009-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8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山洪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贵州省水利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报送贵州省山洪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黔水计〔2009〕171号)已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我省是全国唯一没有平原支撑的山区省份,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导致山洪灾害频发,且每年都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宏观目标,加强山洪灾害防治工程十分必要。
  
  二、同意山洪灾害防治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非工程措施为主,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治理基本原则。
  
  三、同意非工程措施的主要建设内容是监测通信及预警系统、防灾预案及救灾措施、防灾知识宣传教育、搬迁避让、政策法规和防灾管理等。
  
  四、原则同意工程措施的主要建设内容是山洪沟、泥石流沟和滑坡治理等。
  
  五、基本同意灾害点监测站点的布设原则,重点建成自动遥测雨量站、人工观测雨量站和简易雨量站等监测站点。
  
  六、工程估算总投资699922万元,其中:非工程措施36947万元、山洪沟治理487864万元、泥石流沟治理111036万元、滑坡治理64075万元。
  
  七、原则同意项目分期实施原则和分期实施意见,优先实施开阳、平塘、普定、金沙、望谟等5个试点县的监测预警预报项目,2015年前完成全省非工程措施建设内容和重点灾害点的工程治理方案,2020年全面建成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的建设目标。
  
  八、据此开展下阶段工作,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我委审批。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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