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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公司应参照国资委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进行规范管理。 四、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确定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应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和国有企业特点,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竞争力相适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情况及效率水平; 2.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的市场化程度; 3.所在行业的竞争程度及市场开放程度; 4.同行业、同类企业业绩水平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5.公司内部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的进展情况; 6.高级管理人员与职工的收入差距,以及社会对相关改革的承受能力等。 (二)结合高级管理人员选聘方式分类确定薪酬水平。 1.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应在国资委的指导下,遵循《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原则合理确定,实现平稳过渡。对公司业绩特别突出的,由董事会提出,经国资委核准,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可在按国资委有关薪酬管理办法测算水平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 2.由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及公司情况,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 (三)完善考核、按绩取酬,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效益相一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增长幅度不应超过公司实际经营效益(剔除会计政策调整、非经常性损益等因素,下同)增长幅度。公司实际经营效益下降,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应增长,并视效益降幅适当调减。 (四)以岗定薪,薪酬与个人业绩相匹配。董事会应建立科学的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评估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薪酬水平与岗位职责、个人业绩相匹配。合理拉开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薪酬差距,避免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薪酬水平平均化。 五、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薪酬管理的内控机制。 1.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方案等,应当充分听取公司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董事等方面的意见。 2.非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参与涉及本人薪酬及相关事项的决定过程。 (二)建立董事会与国资委的沟通协调机制。 董事会在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事项之前,薪酬委员会应与国资委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将国资委相关部门的意见提交董事会,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参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与国资委沟通一致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1.与上年实际相比,薪酬增幅拟超过10%的; 2.上年实际薪酬水平在国内同行业或者同行业的中央企业中已居首位,当年的薪酬增幅拟超过5%的; 3.董事会的审议事项存在与本指导意见要求不一致的情况。 董事会在审议决定薪酬管理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决议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三)建立董事会薪酬管理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董事会每年向国资委报告年度工作时,应报告上一年度薪酬管理工作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2.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奖惩、中长期激励、职务消费等有关情况; 3.企业收入分配基本情况及重大收入分配事项的有关情况; 4.下一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的安排; 5.董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或者建议。 六、其 他 (一)本指导意见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董事会秘书。 (二)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党组织负责人的薪酬,参照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