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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考核奖励办法 省旅游局机关、各设区市旅游局要根据各处(科、室)、直属单位的定量报送信息数量,实行目标管理,并建立评分考评机制,省局对全省报送的信息和采用情况定期通报,年终根据累计得分情况,评选出“优秀信息员”和“最佳信息员”,并予以表彰、奖励。信息报送情况作为本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1、计分办法 (1)被《福建旅游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计4-5分,简讯每条计2分。 (2)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文明委、省直工委等信息部门采用的信息每条6-8分(以刊物类型分别计分)。 (3)被国家旅游局或其他部委信息管理部门采用的信息每条6分。 (4)被“福建旅游之窗”采用的信息(自撰稿)每条3分,采编稿不给分;图片(自拍摄)每张1分。 (5)不报、迟报、漏报涉及全省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情况及紧急信息,由省局办公室酌情扣2-5分。 (6)若同一编稿件被不同部门采用,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分值计算。 (7)信息、简讯采用情况由省局办公室负责汇总、统计。 2、通报办法 省旅游局办公室定期公布省(市)旅游局、直属单位每季度、半年、全年信息上报和采用情况。 3、奖励办法 (1)政务信息稿费每1分按10元计发给信息员。 (2)除稿费外,信息员一年累积得分200分,省旅游局将授予“优秀信息员”称号,年终奖金500元;信息员一年累积得分300分,省旅游局将授予“最佳信息员”称号,并奖励800元。 (3)省旅游局机关各处室(不含驻局监察室)全年累计得分为180分以上者为达标部门,否则为不达标部门;驻局监察室、旅游质检所、信息中心、宣传中心、旅游干校、旅游协会全年累计得分为120分以上者为达标部门,否则为不达标部门。 (4)各设区市旅游局各处(科、室)、直属单位的信息达标分值相应参照省局机关标准执行或自行拟定。 (5)省旅游局定期对旅游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本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