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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09-05-09
【实施时间】 2009-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00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接上页]

  ④对于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合资、合作门诊部,按照《安排补充协议五》处理。
  
  ⑤内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禁止类除外。
  
  ⑥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在取得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后,只能向香港船东拥有的船舶或香港注册船舶派出海员。
  
  ⑦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商务部审批。
  
  ⑧含“中国”字头的展览会由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后审批。
  
  ⑨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
  
  ⑩须符合内地与香港电信监管部门签订的关于在广东省销售香港电话卡备忘录的规定。
  
  ⑾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内容,应符合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制度的规定。
  
  ⑿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
  
  ⒀涵盖范围仅限于为外国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员的建筑和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
  
  ⒁目前正在修订中。
  
  ⒂须符合内地与香港监管部门签订的关于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有关经济担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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