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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档函[2009]55号
【颁布时间】 2009-03-10
【实施时间】 2009-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00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档案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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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申请审批和登记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向知识产权审批机关递交的申请文件,代理委托书,交纳缴费凭证,审批机关的各类通知、公告文本、授权证书、作品登记证书、各种补证材料,权利的维持、撤销、变更、转让、终止无效等文件资料。
  (三)知识产权转化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创新成果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过程的转让、许可、质押,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无形资产评估以及各种法律文本、凭证性文件资料。
  (四)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事务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围绕知识产权发生的纠纷、诉讼、申述、鉴定、裁定以及法律事务处理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
  (五)知识产权宏观管理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知识产权的规划发展、市场竞争、战略定位、宏观分析以及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宣传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知识产权的不同专项和类型,对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国防知识产权等涉及自主知识产权的文件资料进行科学分类和妥善保管。
  
  四、认真履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职能,探索创新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机制
  知识产权活动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专业性活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与本地区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协调机制,了解各领域知识产权档案的类型和形成规律,探索创新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机制和模式,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和重点引导。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与本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把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体现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工作中,融入到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和开展的各项活动中,纳入到知识产权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与验收工作中,与知识产权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验收、同发展。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指导和鼓励有关单位建设符合自身需要的知识产权档案信息资源库,促进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保藏、整合与共享。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将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融入到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本单位档案工作中,制订本单位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相关人员的业务活动中,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的收集和统一管理。
  
  五、加强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水平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将创新成果产权化并加强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将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纳入档案业务培训内容,增进档案工作人员对知识产权以及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等系统知识的了解。各有关单位档案工作人员要积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与时俱进地做好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效的档案信息服务。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和本单位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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