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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对于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查询申请,以及受理后发现所查询内容属于不予受理查询范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涉及本办法第七条内容的查询人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登记档案材料或扩大登记档案使用范围,并应当对查询的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或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对软件登记档案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查询人应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批准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标准”缴纳查询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