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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电发[2009]37号
【颁布时间】 2009-05-17
【实施时间】 2009-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02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当前,全国各地已陆续进入汛期。5月16日~17日,甘肃省兰州市、贵州省黔南州等地连续出现地质灾害灾情,造成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连续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加大对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检查力度,切实做好今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迅速向地方政府负责同志汇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受灾群众的关心,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力度,最大限度避免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进一步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和对地方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主体责任,完善责任体系,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已成灾并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专家迅速赶赴现场。一是要针对灾害实际,研究提出科学可行办法,协助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做好灾害现场的救援工作。二是要认真调查已转移的避险群众安置场所的地灾隐患,确保群众安全。三是要检查巡查现场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变化情况,加强地质状况监测,认真分析判断其发展趋势,提出合理建议,严防次生事故发生。
  
  二、切实做好排查巡查并完善应急预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举一反三,积极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基层干部群众,重点针对人群密集区域,开展险情巡查工作,不留死角。要加强检查各项防灾措施落实情况,查找薄弱环节,落实应急预案,检查规定的出现险情征兆时的预警信号、受威胁群众的撤离路线和临时避险场所的落实情况,协助地方政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设立警戒警示标志标线。发现险情,应果断实施临时避险,撤离相关人员,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切实做好预警预报和监测工作
  
  各地要根据前期地质灾害排查结果,与水利、气象等部门通力合作,密切关注气候变化,及时掌握雨情、水情信息,分析强降雨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认真总结研究近年来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的经验,及时将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告知地方政府、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的群众。
  
  四、加强应急值守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同志在强降雨期间要带岗值班,做好应急处置准备的各项工作。一旦发生突发灾情、险情,要按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帮助和指导地方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送工作的相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重要情况要在发送书面材料的同时,及时通过电话报告有关领导,确保信息报送畅通及时。
  
  五、加大工作检查力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343号)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得更细一些,更实一些,更深一些。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检查力度,积极协助部派出的检查工作组,做好相关抽查和检查工作。
  
  六、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广大基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干部、监测责任人和人民群众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认识,增强临灾自救和互救能力,为防灾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对人群密集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派专人到现场宣传讲解预案,使广大群众了解预警信号,掌握避让线路和定点单位,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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