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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更好地指导质检系统各有关单位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总局制订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进一步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以下产品可以经申请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一)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 (二)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三)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立法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的调研、起草; (二)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章、制度; (三)制定地理标志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地理标志保护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 (五)办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事项,发布受理公告; (六)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异议协调; (七)组织和管理专家技术队伍开展技术审查; (八)办理、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批准公告; (九)核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 (十)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宣传和培训; (十一)组织开展和参加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代表国家参加wto地理标志谈判; (十二)办理国外地理标志保护注册申请,组织开展互认合作; 第四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分工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二)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初审; (三)负责指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检验机构; (四)负责审核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 (五)负责指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技术文件的制定; (六)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关于当地质检机构。申请保护的产品产地在县域范围内的,地理标志保护的当地质检机构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无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的,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申请保护的产品产地跨县域范围的,当地质检机构为地、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无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的,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申请保护的产地跨地市范围的,当地质检机构为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地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申请人进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 (二)负责对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进行初审,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 (三)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草拟地理标志产品省级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的技术规范或标准; (五)负责查处产地范围内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 第六条 经申请、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方能称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名称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称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产品通用名称构成。地理标志名称必须是商业或日常用语,或是长久以来使用的名称,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第七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的原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审核与批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