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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法发字[1989]第3号
【颁布时间】 1989-12-08
【实施时间】 1989-12-0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500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婚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该通知不再适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法纪检察部门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控告申诉检察厅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89)高检法厅字第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法纪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七日高检法发(1989)3号《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通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重婚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受理、查处。一九八九年底以前法纪检察部门已立案侦查的重婚案件,仍由法纪检察部门负责办结。对已经受理、尚未查处的案件,可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二、根据刑诉法第十三条及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检察机关受理。立案、调查,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担。
  
  三、重婚案件受理和立案情况的统计填入检统9表第二十一行、第二十四行。重婚案件查处和结案情况的统计,填入检统10表第二十一行、第二十四行。
  
  四、各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重婚案件中,要严格依法办案,注意研究新情况,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工作程序和制度。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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