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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1989-11-25
【实施时间】 1989-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制定和颁布《检察人员纪律》(试行)的决定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了保证检察人员严肃执法,完成各项检察任务,特作如下决定:
  
   一、制定和颁布《检察人员纪律》(试行),即“八要八不准”:一要热爱人民,不准骄横霸道;二要服从指挥,不准各行其是;三要忠于职守,不准滥用职权;四要秉公执法,不准徇私舞弊;五要调查取证,不准刑讯逼供;六要廉洁奉公,不准贪赃枉法;七是要提高警惕,不准泄露机秘;八要接受监督,不准文过饰非。
  
   二、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检察纪律。各级检察院要加强检察纪律教育,做到人人明白,个个牢记,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更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
  
   三、广泛宣传检察纪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要将检察纪律广为印发,在检察机关各个办公处所加以张贴,并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检察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贯彻执行检察纪律情况的检查,对模范执行检察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力表彰;对违反的必须及时查处;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五、认真总结执行检察纪律的经验。各级检察院每半年要认真检查一次执行纪律的情况,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使检察纪律落到实处。
  
   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监督、检查执行检察纪律的工作,由各级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进行;对于违反检察纪律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于违反党纪、政纪的错误,要严肃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决不姑息迁就,以维护检察机关的声誉,树立遵纪守法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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