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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确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为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切实有效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5]5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指标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 (三)耕地占补平衡。 (四)耕地占用计划管理。 (五)土地执法监察。 (六)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 二、指标解释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耕地(水浇地)保有量指标。山区政策性退耕还林还草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 (二)基本农田保护。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内容包括保护面积、保护制度、保护责任、保护标识等。保护面积为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辖区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保护制度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质量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碑设立制度等;保护责任为自治区对5市、市对所辖县(市、区)、县(市、区)对乡 (镇)、乡 (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保护标识指基本农田保护擎天柱、双立柱、保护碑、界碑等标识。 (三)耕地占补平衡。依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对耕地占补平衡进行考核。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实施占补平衡土地整理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 (四)耕地占用计划管理。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的相关规定,对占用耕地计划进行考核。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之内。 (五)土地执法监察。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各项规定。 (六)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确定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 三、考核内容 自治区政府对银川、石嘴山、吴忠、中卫、固原5市进行考核,各市对所辖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乡(镇)对村组、村组对农户逐级实施考核。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15分) 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准。银川、石嘴山2市,对耕地保有量进行考核;吴忠、中卫、固原3市,对耕地保有量、水浇地保有量进行考核。 凡全市耕地(水浇地)保有量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15分;全市耕地(水浇地)保有量达到下达指标,但辖区内有未完成下达指标的县 (市、区)的,则该市在此项的得分等于此项总分(15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完成下达指标县(市、区)占全市所辖县(市、区)的比例。 (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30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5分) 凡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15分;全市完成了基本农田保护总面积,但辖区内有未完成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县(市、区),则该市在此项的得分等于此项总分(15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完成县(市、区)占全市所辖县(市、区)的比例。 2.保护制度。(2分) 年内无违反基本农田保护九项制度的,得2分。抽查中每发现一起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保护责任。(6分) (1)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4分) 市、县(市、区)、乡(镇)、村组四级按要求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村组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4分。考核中,每个市抽查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村组、每个村组抽查6户农户,每发现一起不落实的,扣1分,扣完为止。 (2)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落实。(2分) 市、县(市、区)两级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年中和年终自查并有工作报告的,得2分。考核中,每个市抽查2个县(市、区),海发现1个县(市、区)没有年中、年终专项自查和报告的,扣1分,扣完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