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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湘林杯”林业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湘林杯”林业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的意见》(湘发[2004]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建设目标管理任务一年一定。省人民政府同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年年初签订年度林业建设目标管理责任状,年终进行考核。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市州林业建设目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市州林业建设目标管理的主要责任人。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由省林业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林业建设目标管理责任状的主要指标包括: 1、造林任务完成率,即工程造林合格面积占工程计划造林任务的比例。 2、义务植树尽责率,即履行义务植树义务的公民人数占应履行义务植树公民人数的比例。 3、森林覆盖率增长量,即本年度森林覆盖率较上年度森林覆盖率的增长数。 4、森林蓄积量增长率,即本年度森林蓄积量较上年度增长数。 5、森林火灾发生率,即单位森林面积森林火灾发生次数,采用每10万公顷发生次数表示。 6、森林火灾受害率,即辖区内森林火灾面积与森林总面积的比值,用千分数表示。 7、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即林业有害生物实际成灾面积占现有森林总面积的比例。 8、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率,即无公害防治面积占总防治面积的比例。 9、林业产业总产值增长率,即本年度林业产业总产值较上年度增长的比例。 10、林业建设投入增长率,即本年度全市州(包括县市区)林业建设的财政投入较上年度增长的比例。 11、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完成率,即现场勘界率、山林纠纷调处率和林权发证率的加权综合比率。 上述主要指标的具体任务在年度林业建设目标管理责任状中明确。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林业建设情况每年对考核指标和权重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年底对本市州年度林业建设目标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专题报告。省林业厅于次年1月对各市州林业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报省人民政府确认考核结果后向全省通报。 第五条 考核评分标准按百分计算。完成主要指标年度任务记满分,未完成主要指标年度任务相应扣分,但各项指标的扣分以标准分为限。油茶产业发展、林木采伐管理、新闻宣传、科研推广、湿地保护等方面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以酌情加分。 第六条 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市州为目标管理合格单位。在合格单位中评选出一、二、三等奖。 第七条 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市州为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接到考核结果通报后,不合格单位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说明和整改意见。省林业厅可根据考核结果对不合格单位的林业项目和投资适当调整。 第八条 对全国造林检查验收不合格、发生重大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森林火灾和重大资金管理事故的市州,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奖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湘林杯”林业建设目标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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