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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严格遵守境外投资活动的报告制度 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报告制度目前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及实施细则执行。属于企业主业的境外投资项目要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国资委备案;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须报国资委审核。未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追加境外投资项目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其中境外收购项目应在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前不少于12个工作日正式向国资委行文报告。企业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批(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时,应同时抄送国资委。 近期各企业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境外投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重点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一次梳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境外投资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