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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承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无房户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有房户,对其中按无房面积计算的部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对其中按原有住房面积计算的部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租金标准以后年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2.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承担相关费用。 (四)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廉租住房不得装修。 (五)承租人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由租赁方取消其承租资格,限期1个月内退出。逾期不退出的,租赁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每年对承租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承租廉租住房家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承租廉租住房资格,限期退出。 1.承租家庭已被取消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资格的; 2.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6.擅自对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扩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7.故意损坏承租的廉租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8.违反市政府其它有关规定的。 本方案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