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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89]高检会[监]字第7号
【颁布时间】 1989-08-30
【实施时间】 1989-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经过批准外出的监外罪犯,其被许可外出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监外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
  
   六、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对于监外罪犯被扣除刑期,或出现迁居、死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包括表现不好应予收监执行)的变动情况,应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七、为了加强对监外罪犯的依法监督考察工作,县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为了及时发现和解决在监外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问题,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每年组织一至两次联合检查。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八、各地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目前清查反革命暴乱分子,对监外罪犯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有重新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严惩。在清理、整顿中要注意了解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今后加强这项工作的做法,要求写出有分析、有数据和典型案例的报告,于年底前分别报各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部门。
  
  以上规定,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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