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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法[研]发[1989]21号
【颁布时间】 1989-08-15
【实施时间】 1989-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0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的通知

[接上页]

  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窝藏罪、包庇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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