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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89]高检办厅字第41号
【颁布时间】 1989-07-20
【实施时间】 1989-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为公检法部门办案调阅档案实行无偿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国家档案局《关于为公检法部门办案调阅档案实行无偿服务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该通知精神,与当地档案部门联系,商定调阅档案具体办法。
  
   附件:
  
  
 国家档案局关于为公检法部门办案调阅档案实行无偿服务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

  
  最近,我局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来文,反映一些地方档案馆对前去查阅档案的法院办案人员实行有偿服务,并收费太高,影响了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保证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凡公、检、法部门直接办理案件需要利用档案,应实行无偿服务(复制工本费除外),各级档案馆应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
  
  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档案部门,在公、检、法直接办理案件需要利用,档案时,也能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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