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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财监[2009]84号
【颁布时间】 2009-12-22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1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厅监督检查局联系。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财政监督检查档案是财政同步监督工作的重要成果,是开展连续性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参考,是应对行政诉讼和复议的重要证据。为加强财政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政监督检查档案是指省财政厅各处室在履行财政同步监督职责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和相关证据。
  
  第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坚持“真实性、重要性、完整性”的原则,并按照项目类别和被检查单位归档立卷。
  
  第三条 对列入厅机关年度检查计划的检查项目,所形成的检查结论性文书、检查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应列入归档范围。对未列入厅机关年度检查计划的调查、核查项目,如果下发财政结论性文书,同样列入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财政检查报告;
  
  (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取证材料;
  
  (三)检查中涉及政策问题的请示、批复等相关材料;
  
  (四)财政检查结论;
  
  (五)被检查单位整改报告、执行处理处罚决定的缴款书复印件、调账凭证复印件;
  
  (六)有关当事人说明;
  
  (七)听证报告、听证笔录、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行政处罚听证公告等听证材料;
  
  (八)复核意见书;
  
  (九)立案通知书、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备案登记表。
  
  第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装订、案卷封面填制等由各处室组织的检查组负责。检查组应当在检查项目全部处理结束后15日内,将检查档案和有关资料完整移交给本处室档案管理人员,并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第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确保档案安全、完整、无损。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安排接替人员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 重大监督检查事项的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以上,一般监督检查事项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年以下。销毁保管期限已满的监督检查档案,须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审定,报分管厅领导批准,由厅办公室联系省保密局销毁。
  
  第七条 立卷归档材料必须使用a4纸。对于不能附在工作底稿之后的实物证据、照片、视听资料等,应写书面说明,将说明附在相应的工作底稿之后入卷。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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