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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临汾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09]113号
【颁布时间】 2009-12-21
【实施时间】 2009-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1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工作,对于各级政府及时掌握基层情况,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持社会大局稳定,保障全市各项事业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及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现就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内容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各类企业的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五)重要预警性信息和发生在敏感时间可能发展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重要社会动态信息。
  
  具体情况根据《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政发〔2008〕40号)文件要求上报。
  
  二、有关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是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上报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办公室(应急办)为具体承办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协助快速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
  
  (二)加强预测预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分析预测工作,特别要加强对苗头性、潜在性、倾向性问题的分析研判,建立数据监测和信息收集、分析、交流、预警、上报机制,促进预测预警常态化。通过建立基层信息员制度、社会公众举报奖励制度等多种方式,拓宽信息渠道,及时掌握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
  
  (三)严格报告时限。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及其他重要情况,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特别紧急重大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市、县各有关部门在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要向同级党委报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涉及人员、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等报告清楚,并及时续报处置进展情况,直至事件处置结束;对省政府和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要及时传达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不得发生迟报、漏报、瞒报和续报不及时等问题。
  
  (四)规范报告方式。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涉密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及时报告,涉密信息要通过密码电报报告。特别紧急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先电话报告,随后立即补报经核实准确的文字材料。市政府受理部门为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电话:2091400,传真:2091907)。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把突发公共事件上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报送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和信息共享互通机制。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好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和带班工作,坚持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能及时准确规范上报。改善值班工作条件,保证值班工作办公用房、用车及必要的计算机、传真机、电话等设备设施,按照有关规定为值班人员发放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日常夜间值班补助。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工作的督促检查,市政府值班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值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值班室要加强对县直部门和乡镇政府值班室的工作指导。加大对值班工作特别是突发公共事件上报工作的考核力度,对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续报不及时,或落实省政府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不力的,要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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