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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研发字[1989]第2号
【颁布时间】 1989-04-12
【实施时间】 1989-04-1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501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研发字(1987)第7号“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第二条已有过答复,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补充答复如下:
  
  今后办理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偷支储蓄户存款的案件,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符合贪污罪构成条件的,认定为贪污罪,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条件的,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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