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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安监发[2010]394号
【颁布时间】 2010-08-17
【实施时间】 201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4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六、加强安全动态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绩效考核,建立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体系,将诚信考核作为准入管理、建立淘汰机制的重要组成内容。危险品运输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快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推进一类危险化学品全程动态监管,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重点桥隧、交通运输枢纽、航电枢纽、场站的监测监控,充分利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闭路电视监控系统(cctv)等加强对港口、航道、重要通航水域和交通管制区船舶、特别是“四客一危”船舶的航行信息服务工作。加强重点桥隧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严防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督促企业积极落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现场安全防护条件,落实交通运输建设施工有关规定要求。
  
  七、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法规体系、加强体制机制建设,从根本上改变基层工作不扎实、基础工作不牢固的状况。重点强化农村公路的安保工程实施,推进农村客运和渡船渡口的安全管理,加快推进长江干线等内河安全监管和航行保障设施建设,提高内河航道的通航等级,进一步推进船舶定线制,鼓励和引导交通运输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引导企业由承运人向物流经营人转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进一步规范操作规程,强化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八、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升突发事件应对水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应急演练。根据全国公路网情况和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种类及特点,结合公路交通应急队伍的分布,加快推进国家、省、市公路交通应急救援保障中心的建设。依托大型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国家、省、市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加快监管救助飞行力量、大中型监管救助船舶、抢险打捞装备及基地建设;在沿海和内河主要通航水域,加快国家船舶溢油应急基地和溢油应急船舶建设,推进内河搜救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选择危险化学品码头多、危险品运量大的港口,建设国家级危险品事故应急物资及装备储备库。
  
  九、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类人员进行轮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进一步加强高危行业人员、新录用人员、转岗人员的培训教育;客运驾驶员、危险品运输驾驶员及押运员必须经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加强公路和航道养护、大型专业机械操作、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城市公共客运人员、船员等人员的培养和素质教育,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路政、道路运输以及海事、救捞、港航、工程建设等监管和救助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人员的结构,重点培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员、监理工程师等,特别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岗前培训,切实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技能。
  
  十、加强安全督查和责任追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事、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考核目标,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并加强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根据相关法律和行业管理职责分工,建立事故查处的督办制度,加强事故调查和问责力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严肃追究责任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对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查处、严格追究责任。
  
  
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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