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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出租汽车协会及有关单位: 《成都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已于2010年8月3日在“成都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暨建立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的听证方案”听证会上通过,经报市政府同意,我局拟定的《成都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正式出台,现印发你们。各区(市)县应参照本办法,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附件:成都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成都市中心城区 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为应对国内成品油价格变动,缓解燃油(气)价格波动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以及省发改委《关于出租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433号)要求,为适应出租汽车燃料成本不断变化的新形势,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根据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情况,特制定我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一、基本原则 根据“价格联动、合理分担、确保稳定、促进发展”的要求,联动机制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一)对应联动,同向运行。即出租汽车运价与油、气价格实行挂钩联动。运价随油(气)价格的涨跌做同向调整。 (二)建立长效机制。联动机制不是应对一次性燃料价格波动,而是着眼于长效运作。 (三)统筹兼顾,合理分担。即经营者、乘客合理分担油(气)价格调整因素,体现风险共担。 (四)稳定驾驶员收入。实施联动后,运价调整收入只用于消化油、气价格因素,用于稳定驾驶员收入不受油(气)价变动影响,不用于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二、操作方法: (一)联动方式。根据油(气)价格涨跌幅度,可采取加收或取消燃油附加费、调整基本租价或车公里运价、基本租价与车公里运价同时调整的方式。 (二)启动点的确立。以2010年我市中心城区运价调整时燃油(气)价格为基期价格(90号汽油价格6.04元/升,cng价格4元/立方)。运价与燃油(气)价格联动的启动点为:以基期90号汽油和cng价格为标准累计升降幅度为10%(含)~20%时,加收或取消燃料附加费;累计升降幅度超过20%(含)调整运价。 (三)运价的调整。当油(气)价格升降幅度达到启动点时,市物价部门将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税费政策、财政补贴情况、出租汽车运营中油、气的消耗比例、驾驶员收入、出租汽车运价水平等因素,采取加收或取消燃料附加费、调整基本租价、车公里租价等办法实施运价调整的具体方案。 (四)联动调整方法。凡属国家和省统一调整燃料销售价格而形成的单一成本推动型的出租车运价联动调整(含价外加收或取消燃料附加费),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不再举行听证会。 三、建立出租汽车运价监测制度 为保证出租汽车运油价格联动规范有序进行,维护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企业的合法利益,确定建立我市出租汽车运价监测制度,将选择经营比较规范、有代表性的出租汽车企业作为监测点定期监测。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收入、营运里程、油(气)实际消耗量及比例等情况数据,及时向市物价部门报告,市物价部门将与有关部门对监测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为调整运价及制定有关价格政策提供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