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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公告[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8-17
【实施时间】 2010-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5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

[接上页]

  第十五条 对长期选择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可适当合并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
  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申报资料可实行季度、半年或年度报送;
  企业所得税申报可只报送年度申报的纸质资料,不报送季(月)度预缴申报的纸质资料。
  需同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的,比照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执行。
  
  第十六条 国税机关应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数字认证和电子签名技术,明确双方责任,确保申报数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准确性。
  纳税人应用数字认证和电子签名技术报送电子申报纳税数据的,可逐步取消其纸质资料的报送。
  
  第十七条 国税机关应加强电子申报服务平台建设,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八条 国税机关应不断完善电子申报管理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应急预案、技术保障制度,确保电子申报各项工作的顺利运行。
  
  第十九条 国税机关应优化纳税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培训,不断提高纳税人电子申报应用水平。
  
  第二十条 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电子申报开发服务商的监管协调,不断提高其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电话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和《网上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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