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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对长期选择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可适当合并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 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申报资料可实行季度、半年或年度报送; 企业所得税申报可只报送年度申报的纸质资料,不报送季(月)度预缴申报的纸质资料。 需同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的,比照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执行。 第十六条 国税机关应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数字认证和电子签名技术,明确双方责任,确保申报数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准确性。 纳税人应用数字认证和电子签名技术报送电子申报纳税数据的,可逐步取消其纸质资料的报送。 第十七条 国税机关应加强电子申报服务平台建设,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八条 国税机关应不断完善电子申报管理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应急预案、技术保障制度,确保电子申报各项工作的顺利运行。 第十九条 国税机关应优化纳税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培训,不断提高纳税人电子申报应用水平。 第二十条 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电子申报开发服务商的监管协调,不断提高其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电话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和《网上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