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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安监局
【发文字号】 青安办[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8-11
【实施时间】 2010-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6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安监局关于吸取招远“8.6”火灾等矿山电气火灾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安委办要切实发挥协调、督导作用,各级各矿山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本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务必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0〕2号),坚决杜绝矿山重特大事故。要进一步提高对当前矿山安全工作的严峻形势和极端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本次安全隐患治理活动,认真制定检查方案,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将检查活动组织好,落实到每一个矿山企业。
  (二)加强部署和督导。各区、市要组织安监、国土、公安、电力等部门,采取单独检查或联合执法等多种方式,制定周密的检查计划,逢企必查,深入生产现场,边检查边执法,以检查促整改。各级安监部门要将主要检查整治信息上网,通过网格化安全监管系统实现共享和监督整改,并每周汇总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报市安全监管局(邮箱ajjyc@163.com),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安监、国土、公安等部门进行抽查督导。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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