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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安委办要切实发挥协调、督导作用,各级各矿山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本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务必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0〕2号),坚决杜绝矿山重特大事故。要进一步提高对当前矿山安全工作的严峻形势和极端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本次安全隐患治理活动,认真制定检查方案,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将检查活动组织好,落实到每一个矿山企业。 (二)加强部署和督导。各区、市要组织安监、国土、公安、电力等部门,采取单独检查或联合执法等多种方式,制定周密的检查计划,逢企必查,深入生产现场,边检查边执法,以检查促整改。各级安监部门要将主要检查整治信息上网,通过网格化安全监管系统实现共享和监督整改,并每周汇总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报市安全监管局(邮箱ajjyc@163.com),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安监、国土、公安等部门进行抽查督导。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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