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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
【颁布时间】 2010-08-11
【实施时间】 2010-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旅居国外以及取得中国国籍人员在沪定居户口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为进一步做好旅居国外以及取得中国国籍人员在沪定居的户口申报工作,切实保障其权益,现将有关要求和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华侨在沪定居申请受理工作由申请人拟定居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应出具《入户审核意见书》(样张见附件一)并下发至申请人拟定居地派出所。拟定居地派出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入户条件开展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后予以反馈。接到反馈后,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市局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对被批准同意在沪定居的,由市局出入境管理局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样张见附件二)。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凭《华侨回国定居证》为申请人签发《出国人员恢复户口通知书》(样张见附件三)和《迁沪落户确认单》。拟定居地派出所凭申请人提供的《出国人员恢复户口通知书》和《迁沪落户确认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为其办理入户手续。
  
  二、在国外出生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持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按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程序办理定居和入户手续。
  在国(境)外出生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持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的,可向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所在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三、经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为临时出国的原本市居民,凭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出国人员恢复户口通知书》和《迁沪落户确认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定居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经公安部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样张见附件四)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样张见附件五)的复印件和市局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迁沪落户确认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定居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五、持外国护照入境的申请人,经市局出入境管理局审定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凭市局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具有中国国籍证明》(样张见附件六)和《迁沪落户确认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定居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六、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在沪定居户口,或者在办理入户手续后又加入外国国籍、持外国护照入境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的,应及时通报市局出入境管理局,由市局出入境管理局对其作出注销其户口决定,开具《注销户口决定书》(样张见附件七),并通知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七、有关旅居国外以及取得中国国籍人员申请在沪定居户口申报的条件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申请材料的要求,由市局出入境管理局另行规定,并以告知单形式对社会公布。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至各相关部门和各基层派出所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出入境管理局、市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
  一、《入户审核意见书
  二、《华侨回国定居证
  三、《出国人员恢复户口通知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略)
  六、《具有中国国籍证明
  七、《注销户口决定书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1:
  
  
入户审核意见书
  

  
    派出所: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拟申报入户地址:区(县)
  
  
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盖章)
  

  联系人:电话:   年  月  日
  -------------------------------------------------------------------
  派出所审核意见:
  社区民警(签名):  年  月日
  分管所长(签名):年  月日
  派出所(盖章)
  -------------------------------------------------------------------
  注意事项:请派出所在接到本意见书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入户的审核意见与附件一并回复所在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附件(由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拟申报入户地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复印件、拟申报入户地址户口簿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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