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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发改委
【发文字号】 赣发改价调字[2010]1420号
【颁布时间】 2010-08-10
【实施时间】 2010-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6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全省房屋等评估机构收费行为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省效能办《关于印发<全省中小企业贷款抵押评估登记收费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赣效能办发[2010]6号)中有关“省发改委负责治理并规范房屋、土地、林权评估机构收费行为”的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委制定的《全省房屋等评估机构收费行为专项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全省房屋等评估机构收费行为专项治理方案
  

  
  一、治理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严格自律、规范发展"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点整治房屋、土地、林权评估机构收费行为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评估机构收费行为,为实现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江西崛起新跨越创造更优环境。
  
  二、治理内容
  1、认真检查房屋、土地、林权评估机构实施经营服务并收费时,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认真检查房屋、土地、林权评估机构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其他乱收费行为。
  
  三、治理步骤
  为确保治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治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摸底调查阶段(8月底前)。各设区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本地区的房屋、土地、林权评估机构具体数量、构成和收费情况,组织评估机构自查,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二)集中检查阶段(9月中旬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土地、林权评估机构的自查情况,结合调查摸底情况,对本地评估机构实施集中检查,确定治理规范工作的重点和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帮助评估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其收费行为。
  (三)重点督查阶段(9月底前)。我委将选择部分设区市对房屋、土地、林权评估机构的收费行为检查工作进行重点督查,督促落实治理规范的各项政策措施。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9月30日前,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专项治理结果(含检查评估机构数据)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省发改委(价格调控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专项治理房屋、土地、林权评估机构的收费行为是今年创业服务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担负责任。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务求实现工作目标。
  (二)建章立制,着眼长效。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各级价格主管关部门要注重总结经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房屋、土地、林权评估机构贷款收费行为的各项监管制度。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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