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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通[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8-08
【实施时间】 2010-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7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0]18号)


  经省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吴中区2010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0〕4038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1.2667公顷,其中耕地0.957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2010年度第3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横泾街道泾峰社区(原新思村1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横泾泾峰社区(原新思村1组)1.2667公顷,其中耕地0.95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 地

0.957

27万元/公顷

2.5万元/人

农村道路

0.0975

45.9万元/公顷

/

工矿及居民点

0.2122

27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横泾街道泾峰社区

 

8月16日

8月31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横泾所

8月16日

8月31日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6395996(横泾)。
  
  
二○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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