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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8-07
【实施时间】 2010-08-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7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七日
  

  
  
上海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有关规定,制订上海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4800元(含348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0元(含38280元)、人均财产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供应标准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或者2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3人申请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应当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士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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