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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08-06
【实施时间】 2010-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7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在高速公路规划范围内违章违法建筑的通告


  呼和浩特-包头高速公路、国道109高速公路工程是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为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坚决制止违章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高速公路建设规划范围内实施控制并对违章、违法建筑实施拆除。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控制、拆除范围:呼和浩特(新城区保合少镇脑包村)-包头(呼包界)高速公路两侧各15米。国道109线呼市清水河县十七沟(蒙晋界)-小沙湾(呼鄂界)高速公路70米用地范围。
  
  二、在呼和浩特-包头高速公路、国道109高速公路控制范围内,现有的各种建筑物,凡经执法部门认定属于违章、违法建筑的,一律限期15日内自行拆迁,不予补偿。
  
  三、在呼和浩特-包头高速公路、国道109高速公路控制范围内,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施工建设;严禁村委会擅自审批宅基地、村民私自出卖宅基地和在二轮承包土地内建设房屋、蔬菜大棚、菜窖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严禁抢种林木,抢挖(打)机井;严禁在原宅基地内扩建、翻建、新建房屋和搭建其他构筑物。
  
  四、凡违反本通告第三项规定的,由旗、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并限期拆除,不予补偿。
  
  五、凡违反本通告第四项规定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由旗、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六、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煽动群众闹事、谩骂、殴打或以暴力威胁、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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