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民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绿茵嘉园(ab区)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鉴于你单位在居民进户时,已与业主约定了每平方米每月使用面积1.00元的收费标准,同意你单位暂按此价格收费,待业主大会成立后,双方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重新协商确定。 二、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室内停车场(位),其停车服务收费(综合服务费)按照哈价发[2008]27号的规定暂按每车位每月120元收取,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应当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自觉接受业主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本批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