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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渝价[2010]263号
【颁布时间】 2010-08-06
【实施时间】 2010-08-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7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主城九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主城九区发改委,重庆能投集团,各有关城市燃气销售企业:
  为执行国家对天然气出厂价和管道运输价格上调的决定,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确保我市城市居民用气的正常供应,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主城九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居民用气价格由原每立方米1.40元调整为1.72元。
  
  二、学校、部队战士食堂等用气仍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由原每立方米1.48元调整为1.72元。
  
  三、对进入城市公共配网的民用煤矿瓦斯气价格,按照煤矿瓦斯气与天然气等热值比价关系原则确定,由原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0.98元。
  
  四、压缩天然气供民用价格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自行制定,不征收车用天然气附加费。
  
  五、执行时间:2010年8月7日起的用气量按调整后价格结算。
  
  六、本《通知》中天然气和煤矿瓦斯气销售价格执行范围为主城九区内的城市燃气企业(含厂矿、企事业转供部分),主城九区乡镇独立管网天然气销售价格和除主城九区外的城市燃气企业销售价格仍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按照程序召开听证会后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七、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逐步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决定建立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国家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管道运输价格后,对我市主城九区城市居民燃气成本影响,实行顺价调整,不再进行价格听证。
  (二)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的计算公式为:
  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调价后门站含税价格-调价前门站含税价格)÷(1-输差率)
  其中:门站价格指国家规定的出厂价和管输费。输差率指前三年平均输差率。
  (三)市物价局根据上述计算办法,拟定我市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方案,并以座谈会或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八、为减缓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影响,经市政府研究,气价调整后,政府将采取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措施予以补偿。
  
  九、居民用气价格调整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及城市燃气企业必须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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