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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颁布时间】 2010-08-06
【实施时间】 2010-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7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后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属于矿业权人主观原因,造成勘查和开采范围与矿业权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坐标范围不一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节,依法作出处理。
  
  五、换证时间要求
  除有遗留问题待处理的采矿权(含整合过程中未换证的采矿权)外,其他采矿权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矿业权登记数据库更新和换证工作。2011年1月1日起,仍使用“1954北京坐标系”的采矿权,国土资源部将不再统一配号。
  
  六、培训方式及时间
  待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提交后,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应尽快开展矿业权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省厅将对各市国土资源局的矿业权数据库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县(市、区)的矿业权数据库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省厅对各市国土资源局的矿业权数据库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的时间另行通知。
  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本级发证的矿业权数据更新与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的具体方案。
  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是国土资源部安排的专项工作之一,矿业权数据库更新与换证工作是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成果的具体应用与体现。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矿业权数据库更新与换证工作,确保2011年1月1日后全省的矿业权能够在国土资源部进行统一配号。
  附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号)(略)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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