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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维护省会长沙市区良好的市容秩序、交通秩序、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依法整治我市非法占道经营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长沙市市区主次干道、主要广场、重要公共场所等区域从事非法占道经营行为。 二、自2010年8月13日起,相关执法部门将对继续在上述区域从事非法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整治和处罚。 三、非法占道经营行为经依法整治后,相关人员需继续进行经营活动的,可以进入各城乡集贸市场以及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公布的规范疏导点等合法经营场所进行经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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