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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本市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自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工作,确保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32号)要求,在全面开展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各项工作的基础上,本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从2009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对民办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排查鉴定、抗震加固、迁移避险,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要求,提高校舍综合防灾能力。 二、职责分工 (一)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现有职责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专业部门的指导作用,负责配合区县政府,指导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为民办学校提供更加直接、具体、有力的帮助和指导,确保民办学校的校舍排查鉴定、加固改造方案制定、前期手续办理、工程招标、施工质量监督等相关工作顺利落实。监督检查工程实施。 (二)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消防部门做好校舍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审核验收工作;指导、协调属地区县分局配合区县政府做好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依法查处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区县民政部门配合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四)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统筹全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对违法建设进行取缔。配合区县政府落实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各项工作,协助做好维稳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未经批准民办学校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五)市工商局: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区县政府:对辖区内所有民办学校的校舍安全负总责。负责组织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专项工作组,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房屋所有人落实校舍安全管理责任书。送达书面督办函并限期办结、分清责任,记入校舍安全工程管理档案。组织完善学校台账和校舍安全状况台账,补充完善校舍安全档案。负责组织制定校舍安全不达标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民办学校的加固方案和学生分流方案,落实分流工作。组织制定校舍安全不达标的民办学校的取缔方案,并组织实施取缔工作。组织制定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对未经批准的民办学校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研究补贴和帮扶政策,对民办学校的校舍加固改造工作给予一定政策和资金扶持。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舆论导向工作。 (七)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权属不清晰的,房屋实际占有人(学校举办者)是房屋安全责任人。负责根据校舍安全工程有关要求,筹措落实工程资金,实施排查鉴定、加固设计、抗震加固,以及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确保房屋安全使用。 (八)学校举办者:如果同时是本学校校舍房屋所有人,则承担房屋所有人责任。如果承担他人房屋,则应配合房屋所有人做好房屋排查鉴定、抗震加固、迁移避险和学生分流工作。负责做好工程实施期间师生员工的安全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民办学校校舍安全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大对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力度,确保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全覆盖、无遗漏。 (二)充分动员,工作有力。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调动基层部门力量,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有效组织起来,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高效运转的工作体系和监管网络体系。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机构工作人员要统一思想,将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组织,扎实做好排查鉴定。严格按照“区不漏乡、乡不漏校、校不漏栋、栋不漏点”的原则,对民办学校校舍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和鉴定。 1.完善学校台账。各区县政府负责全面摸排辖区内所有民办学校(包括未经批准的民办学校)、办学点的设置情况,掌握其坐落、举办者、房屋所有人、办学规模和校舍安全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备案登记,并落实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监管责任人,做到校校有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