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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8-02
【实施时间】 2010-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7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有关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2.完善校舍安全状况台账。根据完善后的学校台账,对尚未实施校舍排查鉴定工作的学校,各区县要责成专人进行逐校监督指导,采取书面通知、到户宣传等措施,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有关政策、工作要求和工作时限传达到每一所学校,督促学校举办者和房屋所有人落实排查鉴定工作,查找校舍安全隐患,完善校舍安全状况台账。
  (四)科学安排,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经排查和鉴定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校舍,要进一步督促房屋所有人和学校举办者落实安全责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加固改造和整改。发现存在d级或c级危房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各区县政府要与房屋所有人和学校举办者分别签署校舍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抗震加固等改造工作的启动时间、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同时,在该校周边发布通知,将学校校舍的安全状况和房屋所有人、学校举办者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五)加强宣传,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加大在电视、广播、报纸等主要新闻媒体上的宣传力度。将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意义和有关政策、各区县建立的组织机构、工作措施和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布,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时将学校举办的合法性、校舍安全状况等及时向全社会公布,让市民特别是有关学生家长,准确了解各学校校舍安全状况,利用舆论导向促使房屋所有人和学校举办者尽快采取措施,实施加固和改造。
  (六)加大整治力度,坚决取缔校舍安全不达标学校。对校舍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履行安全责任、不采取整改措施的学校,各区县政府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责成区县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城管、公安等部门进行综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各区县务必在关闭学校前制定好学生分流方案和学校的取缔方案,将学生安排到周边校舍安全的学校就读,努力满足学生的入学和入园需求,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各区县要按照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组织一次民办学校校舍安全状况普查,重点检查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及食堂的安全状况。对校舍安全不达标和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而又不能限期实施改造的民办学校,各区县要按照要求,及时督促整改,整改不落实的,坚决予以取缔。
  (七)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办学行为的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本次工作建立的监管网络体系作为一种管理模式保留下来,补充完善各环节、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民办学校督查和评估机制,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确保学校举办者依法依规办学。以治理未经批准的民办学校为突破口,建立校舍安全状况长效公示机制。加大科技创安力度,完善民办学校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功能,建立针对未经批准民办学校的应急管理互动信息平台。以校舍安全为突破口,研究制定针对未经批准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办学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充分动员社会各界加强对未经批准的民办学校的监督。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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