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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阜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阜政办[2010]61号
【颁布时间】 2010-08-02
【实施时间】 2010-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7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皖政办〔2009〕106号)精神,切实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工商、公安、消防、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烟草专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邮政等部门组成。参加联席会议人员为上述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工作职责
  研究制订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措施,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落实。
  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9〕10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同一违法主体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的审批部门为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及时有效查处取缔。对最先许可的审批部门有争议的,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三、工作制度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例会,研究部署当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任务,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研究制定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措施。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
  1.信息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在接到举报投诉或日常巡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有监管职责的成员单位。
  2.抄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在行政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应逐一抄告。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应于吊销、撤销、注销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工商局或登记发照的工商机关。
  3.信息反馈制度。各成员单位对有关部门抄告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组织查处,并在20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抄告部门。各级工商部门对有关部门抄告的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事项的,应及时通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抄告部门。
  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发现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重大情况的,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
  5.责任追究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主管科、股(室)等具体负责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责任制。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依法查处或查处不力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对支持、包庇、纵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关要求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电信等公共服务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采取停止信号接入等措施,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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