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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晋国土资发[2010]268号
【颁布时间】 2010-08-02
【实施时间】 2010-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7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解决变电站用地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解决2008年底前已建成投产变电站的用地遗留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登记发证问题
  (一)对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前,已建成投入运行,但用地资料缺失的变电站项目用地申请登记发证的,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在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供下列资料之一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1、与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的土地转移协议;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用地的文件;
  3、对被征地农民集体进行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证明;
  4、接受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馈赠的证明;
  5、购买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证明。
  (二)对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建成投入运行无办证资料或办证资料缺失的变电站项目用地,在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补偿到位的前提下,经地籍调查后,办理土地登记。
  (三)对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已建成投入运行或在建的变电站项目项目,只要用地手续完善、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尽快办理登记发证。
  
  二、关于办理用地手续问题
  (一)需办理用地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的变电站项目,待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公布后,以二调成果资料办理用地手续。
  (二)已建成投产的变电站项目,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属省级批准权限内的,集中以批次方式组织报批,不再进行用地预审。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电力项目用地服务工作,协助电力部门抓紧清理核对,原则上在2010年底前解决变电站用地遗留问题,同时也要做好新建电力设施的用地服务及用地报批工作。
  本通知内容仅限于解决2008年底前已建成投产变电站的土地登记发证及办理用地手续问题。
  
  
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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