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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保障足够的经费开展强化免疫活动 强化免疫活动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疫苗、注射器购置。强化免疫使用的疫苗、注射器、宣传画、摸底及汇总报表均由省疾控中心统一下拨。接种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保障,接种补助经费统一按我省财政厅、卫生厅在《关于建立健全儿童计划免疫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琼财社【2007】595号)已明确规定的每针次3元安排。工作经费(包括培训、宣传、督导、监测、维持冷链运转、接种耗材等)根据卫生部要求,省级按0.25元/针次、市级按0.50元/针次、县(区)按1.77元/针次安排。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商当地财政,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等,保障此次群体性接种工作所需接种补助、工作实施等必要经费。 (四)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和协调 1、各级政府麻疹疫苗强化免疫领导小组负责本次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的组织实施,保障活动所需经费,明确并监督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财政部门保障活动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指导和评价。药监部门对疫苗流通进行监管,保证疫苗质量。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计生部门要按要求做好人员落实与安排,开展社会宣传动员和摸底调查工作、发放接种告知书等工作。 2、卫生部门负责制定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计划、会议部署、各部门沟通和协调,落实工作经费、具体的实施、监督评价等工作。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学校积极参与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认真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机构的指导,负责学校学生摸底调查、登记、报告、通知发放、宣传动员及接种组织工作。 4、各级疾控机构应根据各接种单位实际摸底情况分发疫苗、注射器,宣传资料、接种告知书、报表等,并对现场技术人员开展接种技术、疑似异常反应调查处理等培训、指导工作。在接种 工作完成后负责将接种统计报表等资料统计上报,并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参与督导、评估工作。 5、接种单位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辖区范围内应种对象的摸底、接种、登记、报告等工作。摸底工作要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于城乡结合部、砖瓦厂、种植场(橡胶、香蕉种植地等)、养殖场、打石场、废品回收点、部队与居民结合地、出租屋、既往计划免疫工作薄弱等地必须重点关注。 (五)开展人员培训 各级卫生部门在开展强化免疫活动前,要按照省级下发的强化实施方案开展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强化免疫的目的、意义; 2、强化免疫的对象、时间、指标等; 3、组织实施、宣传动员、目标儿童摸底登记等方法; 4、疫苗及相关物质的分发和储存运输规定; 5、接种现场的安排、人员配置、组织管理、接种禁忌症和接种技术; 6、接种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及处理; 7、各种表格的填写和上报; 8、督导、评价与总结要求等; (六)社会动员和宣传 各级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标语口号、宣传画、宣传册、宣传栏、宣传车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麻疹疫苗相关科普知识,以及开展麻疹强化免疫的意义、接种对象、接种时间、接种地点、接种禁忌症等,使儿童家长及时获取科学准确的信息,提高公众对强化免疫的理性认识和主动参与意识。做好媒体宣传和动员工作,向媒体宣传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强化免疫活动的开展营造有利舆论环境。 (七)舆论监测与风险沟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风险沟通预案、成立风险沟通技术小组、建立风险沟通应急反应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对相关人员开展风险沟通培训。在整个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期间做好舆论监测工作,监测媒体、论坛、博客等有关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的报道、评论、帖子、博文等,一旦有突发事件出现,要积极应对,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分布、媒体沟通和家长疏导等工作。 (八)目标儿童摸底登记 1、摸底工作人员组成:城镇由街道、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及辖区卫生工作人员、防保人员组成;农村由乡村干部、防保人员、乡村医生组成;托幼机构、学校由班主任老师担任。 (1)散居儿童:由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和辖区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共同承担摸底登记及《2010年海南省儿童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接种告知书》的发放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