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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监测[2010]112号
【颁布时间】 2010-08-11
【实施时间】 2010-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7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价格监测预警专家咨询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科学分析价格形势、研判重要商品价格走势中的专业特长,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预警、分析预测和调控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是指在价格形势分析、重要商品价格走势研判中,具有专业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第三条 价格监测预警专家库成员由政府部门、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及重点生产经营企业等领域中具有较高造诣的资深专家组成。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同等水平,有较深厚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二)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或相关行业政策,熟悉宏观经济形势或相关行业市场和价格情况;
  (三)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热心参与价格监测预警咨询活动。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颁发价格监测预警专家聘书,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参与咨询活动的状况,重新进行调整或续聘。
  
  第六条 专家主要职责:
  (一)关注相关行业市场和价格动态、走势,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市场和价格情况的咨询;
  (二)定期或不定期应约对价格形势、相关行业市场和价格走势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价格调控和监管咨询意见;
  (三)配合、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市场和价格走势调查及专题调研。
  
  第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组织开展专家咨询活动:
  (一)对一定时期市场价格形势作出分析、评估、判断,提交分析报告或提出调控决策意见前;
  (二)当某种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大变动,需要掌握具体情况,深入分析原因,准确判断走势,科学研究对策时;
  (三)出现《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设定的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情形,在研究采取应对措施时或应对处置过程中;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事项。
  
  第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咨询活动的主要方式:
  (一)研讨会;
  (二)专题调研活动;
  (三)其他方式。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研讨会,应做好会议纪录。专题调研报告由专家本人直接提交相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九条 专家接受咨询,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独立发表自己观点,对需要保密的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条 专家不领取固定薪酬,接受或参加咨询活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财务规定支付相应的咨询费。
  
  第十一条 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建立价格监测预警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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