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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局辅警人员的使用管理,最大限度发挥辅警人员在公安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警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辅助力量,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执行服务群众、巡逻防范、协助社会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任务,纳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统一管理。辅警设置执勤巡逻、协助执法、内勤保障三种岗位。门卫、炊事员、保洁员不纳入辅警管理。 第三条 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数额范围内制定招录辅警人员计划,按照自愿报名、公开招录的办法,统一进行资格审查、考试、体检后择优招录。 第四条 辅警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参加过邪教、帮会等不良社会组织; (三)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四)高中以上文化、30岁以下(已经在岗的可放宽至35岁),身体条件符合人民警察录用体检基本标准。 第五条 新录用辅警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认定合格的,由市公安局与辅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为三年。劳动合同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在同一岗位工作满三年的原则上应当轮岗,不服从轮岗决定的予以辞退。 第六条 辅警人员工资标准根据岗位确定、按月计发,待遇参照新录入正式民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辅警人员的工资及社会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全额保障。 辅警人员工资应根据本地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建立适度增长机制。 第七条 2010年1月1日前聘用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辅警人员由市公安局进行文化考试、体能测试、体检、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直接办理录用手续,签订(或认定)劳动合同,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辞退。 第八条 市公安局及下属单位是辅警队伍的管理单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辅警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培训、考勤考核、奖励处罚,年度续签劳动合同时,按不低于辅警人员总人数15%比例进行淘汰,用于招聘新的辅警人员。辅警与民警实行捆绑式管理,每个辅警都必须有负责管理的责任民警。 第九条 辅警人员自动辞职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上报市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需要辞退辅警人员的由用人单位填写《辞退辅警人员审批表》附书面材料报市公安局审批,辞职、辞退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辅警人员的纪律要求适用国家对公务员、人民警察的纪律要求规定。辅警人员应严格执行《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部“五条禁令”及公安机关队伍管理教育制度,自觉维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执法岗位、涉密单位不得使用辅警人员。民警家属、子女符合条件自愿从事辅警工作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但不得在民警本人所在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 中宁县、海原县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资2010年8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