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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研发字[1988]第10号
【颁布时间】 1988-12-01
【实施时间】 1988-12-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501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批复相关内容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已有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88)桂检刑二字第28号《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有关规定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追究已作过行政处理的行为刑事责任,撤销原行政处理决定不是法定程序。因此,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即使已由行政部门作过行政处理,但是,对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虽未撤销原行政处理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亦应依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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