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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函[2010]112号
【颁布时间】 2010-08-18
【实施时间】 201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9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近期,我省映秀、清平、虹口等地已发生多起山洪地质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切实做好全市当前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相关责任部门充分认清当前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严峻形势,准确把握山洪地质灾害发生的特点,切实把山洪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措施,进一步落实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将排查防治工作责任层层落实至乡(镇)、村(组),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对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督查走过场、反应不及时、处置不得力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的,必须严格问责追究。
  
  二、加强协调,提高应急能力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负起本行政区域内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的统一指挥职责,市、区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统筹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情况汇总上报和传达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各地、各部门收到市、区县政府应急办指令后必须迅速组织落实。
  
  三、加强预报预警,确保有效避险
  加强省、市、区县地质灾害重点监测点的监测工作,坚持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制度。省、市重点监测点新增监测人员必须在2010年8月19日前落实,新排查出的8个隐患点监测设备应在8月20日安装到位。水文、气象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山洪、局部强降雨等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相关预警预报信息,并通过多渠道、多形式逐级传达至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社会公众。一旦出现险情,迅速组织受威胁群众安全撤离。
  
  四、加强排查,确保不留死角
  各级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组织力量开展山洪地质灾害再排查,特别要对山洪地质灾害易发、频发区域再次深入、彻底排查,对历年来地质灾害防治圈定的重点隐患点进行再调查、再论证,查看有无新的灾害隐患点。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迅速落实应急预案、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设立警示标志、发放明白卡等各项防灾措施。对发生过灾害的地方,要对防治措施进行回头看,确保防治措施到位。
  
  五、加强宣传,健全群防机制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宣传教育机制,以基层乡、村(社)和群众为重点,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工作,采取分片区形式向广大受灾群众开展汛期地质灾害知识宣讲,着力提高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识灾、报灾、避险和防灾的能力。建立群众参与机制,以村、社为单元,组织群众参与防灾,充分发挥受威胁群众在基层防灾工作的主体作用。
  
  六、加强值守,快速果断处置
  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严格执行速报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同时,一旦出现灾情、险情,事发地区县政府要把确保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采取果断措施,提前做好山洪地质灾害威胁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区域内的群众转移等先期工作。市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山洪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当地政府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七、加强督查,确保防治实效
  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要在近日组织对各区县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确保防治工作措施全面落实。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对辖区的防治工作,特别是地质灾害监测点的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综合检查,促进各项防治落实到位。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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