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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100号
【颁布时间】 2010-08-17
【实施时间】 201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9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洪灾灾民建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农村灾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民政、财政、地税、林业、水务、国土资源、建委、农电、广电、信息产业等部门领导担任。负责农村灾民建房的组织实施、资金筹集、竣工验收等方面工作。各县区应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负责本地区灾民建房的协调工作。要广泛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采取包乡、包村、包户的办法,帮助那些无力建房和自建能力很弱的受灾户解决建房所需物资。各乡镇要认真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主要建筑材料实行统一采购、统一结算,以降低建房成本。要强化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以加快农村灾民建房工作进程。
  (二)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灾民建房工作。市民政部门要全力做好对建房户的核实调查,明确建房对象。坚决杜绝借机虚报、“搭车”现象发生,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管理建房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灾民建房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灾民建房工作定期检查,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向市民政部门报告灾民建房工作的进展情况。灾民建房工作结束后,及时上报灾民建房工作总结。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及时对建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确保农村灾民建房工作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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