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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9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金融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
  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
  

  今年7月以来,我省遭遇历史上罕见的洪涝灾害,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十分紧迫繁重。各金融机构在搞好自身受灾营业网点恢复重建、保障运营的同时,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决策部署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水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10〕23号)要求,现就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修复因灾受损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网点。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要求,认真搞好金融网点重建与迁址,尽快恢复灾区金融机构服务功能。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优先加快审批符合条件的灾区金融机构基层网点重建、迁址等工作。
  
  二、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国家开发银行要对地方政府的民生工程、重要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及时提供专项应急贷款。农业发展银行要尽快恢复县域城市建设贷款业务,大力支持灾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对灾后重建中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企业、灾区支柱产业以及水、电、道路、通讯、学校、医院等有收入来源的受损公共设施修复的贷款需求及时给予支持。
  
  三、积极争取增加信贷规模。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要全力争取总行增加信贷规模,股份制银行也要积极争取增加信贷规模,为灾后重建提供资金保障。要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原则下,根据灾区需要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和投放节奏,满足灾后重建的资金需求。
  
  四、积极发挥地方金融机构的作用。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积极组织存款、加大市场融资力度,增加信贷资金来源,在满足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审慎监管要求并确保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加强对受灾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支持农民恢复生产生活。现有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要向灾区倾斜。安华农业保险公司要及时开展农业保险灾害定点观测和灾害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查勘理赔工作。东北证券公司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恢复和发展生产。
  
  五、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作用。进一步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稳定增加试点数量,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灵活、便捷、高效的特点,及时为灾区农业恢复生产、城镇工商业户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六、拓宽农村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进一步扩大林权、农业机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等担保物试点范围,拓宽农民财政补贴担保贷款试点区域,开展试点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灾区农业生产和农民房屋重建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发放面向灾区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贷款额、延长贷款期限,对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予以重点扶持。
  
  七、积极支持灾区住房恢复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灾地区政府组织的因灾损毁住宅区、住宅楼重建和修复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可根据购房客户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具体贷款利率水平。对因灾购房且无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可适当下调,具体首付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用于农民重建和修复因灾损毁住房。
  
  八、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作用。在充分利用现有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额度的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增加对我省的支农再贷款额度,并给予延长期限等优惠政策。农村信用社要合理运用支农再贷款,切实增加对农业生产和农民住房的信贷支持。
  
  九、协调安排财政性存款资源向增量存贷比和余额存贷比较高的金融机构倾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贷比实行定期考核,对灾后重建贡献大,存贷比上升的金融机构在财政性存款资源的安排上给予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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