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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城乡水毁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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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尊重受灾居民意愿,科学合理安置。以受灾居民自建为主,补贴迁移、统筹统建、集中供养等其他方式为辅,在充分尊重受灾居民意愿的前提下,由受灾居民自主选择具体安置方式。一是符合规划在原址或者选择新址重建的,原则上由受灾居民自建。能够列入近期农村泥草房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的区域,倒塌住房以政府组织、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为主,可采用个人用原有倒塌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置换新房产权的方式处置产权问题。暂不能列入近期农村泥草房和城市棚户(危旧房)改造的区域,由政府补贴,受灾居民自建修缮为主。二是支持农村受灾居民运用财政补贴资金和自筹资金到城镇购买和租住房屋。三是在农村受灾居民自愿的前提下,对无能力建设和集中连片的新建房屋可由受灾居民集体委托政府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四是对受灾的五保户和孤儿可由政府统一建设福利设施集中供养。
  (三)认真组织设计施工建设。各地要严格实行建筑标准规范,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力缩短设计时间,抓紧完成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严格按照建筑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完善施工组织计划,加快施工进度。对于农村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无偿提供的标准房屋设计图,要做到精心设计、突出特色,引导农民提高和转变生活方式。
  (四)保证建材供应。各地要千方百计落实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建设需求。对有条件的县(市、区),所需建筑材料的供应,可实行统一采购,以便降低成本,提高质量。
  (五)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重建规划编制科学合理,建筑施工质量达标。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入住。
  (六)加强信息调度工作。受灾地方各级政府和矿区、林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毁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信息畅通,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尽快上报。建立半月调度机制,及时掌握恢复重建进度情况、协调解决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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