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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建文[2010]153号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9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住建委(建设局):
  今年以来,受恶劣气候影响,我省各地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对城镇居民的住房和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为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8月15日召开的“进一步做好洪水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鄂应急办电[2010]72号)精神,现就全省住建系统参与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工作。各市、州、县住建部门要对城镇所有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学校、商场、医院、办公写字楼、居民住宅等房屋建筑和市政桥梁、涵洞、供水排水、燃气管道、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对发现的隐患点,要逐一登记造册,落实防范和治理措施,纳入群测群防工作体系。特别是正在进行基坑工程施工的在建项目工地,必须严格落实基坑支护的各项技术和安全措施,确保汛期施工项目安全。
  
  二、加强城镇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做好防范。各市、州、县住建部门要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评估认定工作,在城市、村镇规划工作中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地区。对所有威胁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市、州、县住建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测手段和方法,切实落实巡查和工作责任。要加大巡查监测频率,对重大隐患点实行24小时监测,一旦发生险情及时预警,并通过电台、电视、手机等手段及时发布信息。
  
  三、强化临灾避险和应急处置。凡出现涉及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各地住建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协调下,迅速组织群众转移,并做好安置工作。地质灾害发生后,要尽快参与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务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群死群伤事故发生,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并及时向省住建厅报告灾害情况。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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