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237号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9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生猪产业风险防范机制,以商业保险公司为操作平台,农业服务体系为技术支撑,财政补贴保费为扶持手段,支持全市生猪良繁体系建设和规模养殖为重点,实现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应保尽保,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业主自愿、协同推进。
  
  二、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一)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标准。
  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保费补贴标准为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补贴48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元/头、市财政补贴9元/头、区县(自治县)财政补贴9元/头。投保人自行负担保费12元/头。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参保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投保,财政资金给予保费补贴:
  1.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2.投保的能繁母猪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
  3.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4周岁以下;
  4.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未达到此饲养规模的散户可由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参加保险;
  5.管理制度健全,饲养管理正常,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6.临河饲养场所位于河流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7.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有按程序免疫的接种记录,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此外,能繁母猪投保须符合财金〔2008〕27号文件及其他保险监管法律法规规定。
  (四)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财政补贴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具体责任如下:
  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当投保能繁母猪发生高传染性疫病由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投保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中可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
  在保险期限内,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经办机构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等;
  2.除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其他不属于能繁母猪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三、能繁母猪保险经办模式
  (一)经办方式。
  人保财险市分公司为全市能繁母猪保险经办机构。全市农业服务体系积极参与支持,提供能繁母猪保险专业技术服务,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统一组织养殖户参加保险。
  (二)承保和理赔。
  能繁母猪的保单由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印制、使用和管理。保单须载明财政部门、农户、养殖企业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表述清晰。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填写制作保单。
  保险经办机构以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存档的能繁母猪信息为投保依据,对投保能繁母猪个体严格把关,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体貌特征,没有标识或与标识不符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报案登记、现场查勘、赔案理算、赔款支付、案卷管理、费用归集等各项理赔制度。接到出险报案后应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及时立案,由保险经办机构、基层农业服务部门及农民代表组成损失认定和理赔机构,按已确定的保险责任、理赔程序、保险金额尽快理赔。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