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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50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要求。 (四)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申请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3)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50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要求。 (五)一般职能型总部企业。申请一般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8000万元;(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150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要求。 第八条 成长型总部企业是指尚未达到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在各行业(产业)中占重要位置的企业。主要包括现代金融业成长型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现代物流业成长型总部企业、现代文化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传统优势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等。申请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已在本市生产经营和服务三年以上(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须是经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上年度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 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达到300万元以上且比前一年度增长超过20%。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市外下属2个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4.《南宁市总部企业税收贡献核算表》; 5.《南宁市总部企业需要解决问题信息收集表》,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填写,不作为申报必需材料; 6.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二)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新设立总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市外下属2个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母公司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5.《南宁市总部企业需要解决问题信息收集表》,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填写,不作为申报必需材料; 6.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上述文件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在申请时应出示原件或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上述文件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需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办理设立申请手续的,需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包括:企业申报、初步审核、审定、公示、发证等。 (一)企业申报。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市投资促进局提交材料进行申报。企业从南宁市政务信息网(http://www.nanning.gov.cn)、市投资促进局网站(http://www.nnipn.gov.cn)下载申请表格或到市投资促进局设在办证大厅的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按要求进行申报,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材料。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指导企业进行总部企业认定。 (二)初步审核。市投资促进局根据部门职能,将企业申报材料转交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税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核算,提出核算意见;市投资促进局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税务部门的核算意见,综合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定。领导小组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的会议,审定企业名单。对审定未获通过的,由市投资促进局向企业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将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名单在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南宁日报》等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核。 |